來 信 人 | 鐘欣若 |
來信時間 | 2018-04-02 13:26:12 |
信件主題 | 關于土地使用證登記 |
信件內容 | 2014年我和父母分了戶口,父母的戶口本上就只有他們兩個人,我的戶口本也只有我和我女兒,2017年冬天
村里給重新登記土地使用證,只寫了我父母的名字,沒有我的,讓村上給添上他們說沒事,說以后我還能繼承,
而且說資料已經上交了,就想問下以后我有繼承權嗎?還是我應該有獨立的土地使用證,我應該怎樣做呢? |
回復部門 | 國土局 |
回復時間 | 2018-04-09 14:48:54 |
回復信息 |
現針對這個問題回復如下: 一、當事人和父母分戶后,宅基地登記在父親名下,不影響對房屋的共同使用。同時,如果當事人分戶后戶口仍在本村,在本村沒有另外使用宅基地,在父母及其他有權繼承人都同意的情況下,當事人將來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,并可以申請將宅基地登記在當事人名下。 二、如果當事人戶口已遷出本村,在父母及其他有權繼承人都同意的情況下,將來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,可以居住和使用,但是不允許翻新和擴建,也不允許將宅基地登記在當事人名下,只到房屋倒塌后,將宅基地交還集體。因為按照我國物權法及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,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,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使用,公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,而沒有所有權,宅基地不屬于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,不能繼承,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,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,可以繼承。 特此回復! 南鄭區不動產登記交易服務中心 |
狀態 | [已處理] |